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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许安平 通讯员 陈浩峰)年终岁末是农民工结薪归乡比较集中的时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成为社会不和谐之音。为了杜绝这类情况的出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了9项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专项督办。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应当日立案,当日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审判庭要及时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各基层法院应当在完成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中院。
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完善对农民工缓、减、免诉讼费的措施,如果农民工申请缓、减、免诉讼费但无法提供证明的,可予准许;诉讼中,农民工一方申请财产保全但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实行“一案分判”,即把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分离出来先审、先判;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的,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裁定先予执行。
农民工与用工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提供了劳务,与用工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可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
执行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优先予以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中如包含申请执行人尚未清偿的农民工工资,应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
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方便农民工诉讼,教育群众,为改变农民工讨薪难创造舆论氛围。
认真落实立案公开、审判公开制度,实行执行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保障农民工当事人诉讼权利。
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力度。建立预防机制,坚持向开发商、建筑商宣传法律知识,教育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健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统一协调机制,在两级法院执行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和改进信访接待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