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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出台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八项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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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5 9:46:59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及时化解“官民”矛盾,优化行政审判的外部司法环境,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努力促进依法治市进程,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市中级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在行政审判中加强协调和联系的意见》,就两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加强协调工作、完善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提出了以下八项措施:

一是要高度重视协调工作,把行政诉讼协调作为妥善处理行政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每个行政案件,都要结合案情认真做好协调工作,促使部分行政纠纷能通过协调的方式得到解决。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更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要建立多层次的协调工作机制。对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首先由主审人组织进行初步的协调;主审人协调不成的,由合议庭组织进行全面协调;对案情重大、关系复杂、群体性诉讼的行政案件,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应亲自参与协调工作,如果法院协调不成的,应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促进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要将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在开庭前,要利用证据交换之机先行组织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再排期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在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应当再组织进行一次协调;庭审中仍协调不成的,可在开庭后继续组织进行协调工作,仍然协调不成的,再依法作出裁判。一审裁判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二审法院仍应对案件继续做好协调工作。

四是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举证的指导。告知被诉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醒行政机关不举证或举证不及时、不全面可能会导致案件败诉的风险。

五是要建立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与有关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通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反馈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性、典型性的问题,征求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围绕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座谈和交流,形成共识。

六是构建与行政机关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制度。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基础上,要经常深入到涉案较多的行政机关进行调研和座谈、交流,增进理解和支持 。同时可针对行机机关败诉的案件,向其分析说明存在的问题和败诉的原因,使其对法院的裁判心服口服。必要的时候,可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到行政机关去讲法制课。

七是要完善司法建议制度。对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被诉行政机关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及瑕疵,应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在司法建议中应明确提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如何执法,帮助行政机关堵塞漏洞,完善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八是要积极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争取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尊重。对重大、典型行政争议案件,可邀请行政机关组织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应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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