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结合建立“三调联动”机制和地区特点,大胆探索多元化调解方式,在辖区各社区、乡镇聘请了12名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受人民群众尊重的特邀人民调解员。建立起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今年下半年以来,自治区、石嘴山市及惠农区党委、政府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惠农区法院高度重视,制定了《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实施办法》,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全区12个街道和乡镇聘请了12名特邀人民调解员。同时,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使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实现调解成功率高、执行和解率高、群众满意率高、涉诉上访、闹访率低的目标。在立案庭及派出法庭进行立案接待时,积极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及诉讼风险,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由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继续审查立案;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若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经审查有管辖权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中止诉讼,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若达不成协议的,则恢复诉讼,依法审判;若达成协议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案件法院可以根据调解结果从轻、减轻判处。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若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法院可通知特邀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从人员、时间、经费、交通等各方面保证特邀调解员完成案件调解工作。对特邀调解员进行及时指导、培训,培养特邀调解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在执行工作中受阻,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员协助、支持或配合。
(惠农区人民法院 叶伊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