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条件的证据;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或者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4、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7、对于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多需当面交换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界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8、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