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和院长接待日制度,安排一名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专门负责信访接待工作,随时接待到本院上访、咨询、办事的群众,并由院领导定期预约接待上访当事人,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
2、改进接访方式,提高接访效率。加大投入,改善接访条件。公布两部咨询电话号码(2039907,2020097),方便群众电话咨询。同时在新审判大楼投入使用后安装电子大屏幕,滚动播出开庭信息和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等内容,方便当事人参加庭审,有效接受群众监督。
3、完善诉讼指导,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须知、举证责任通知书和诉讼风险须知,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减轻群众诉累。
4、严格立案时限,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当日办理立案手续。情况特殊不能当天立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在法律规定的立案期限内立案;
5、采取巡回流动办案方式,对当事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民事案件、涉农案件及涉及消费者、旅游者权益纠纷案件,本着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宣判;
6、积极贯彻调解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时注重进行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争取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7、加强涉及弱势群体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注重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8、在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杜绝超审限、超执限案件。
9、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当庭宣判率,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前后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作出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对影响较大,矛盾尖锐的案件,主动与人大等部门联系,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执法监督员旁听案件审理,征求意见和建议。
10、完善申诉复查案件听证制度,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11、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尊重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格权,保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阻碍地正常行使权利,充分体现法律的保护功能。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要做到“有罪判刑、无罪放人”,不得超期羁押。
12、实行裁判文书公示制度和公民旁听案件制度,允许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提供方便。
13、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代理诉讼。
14、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和以诉讼费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简化收、退费程序,方便当事人缴费和退费;同时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因不岗、享受低保等经济收偏低和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起诉的,根据具体情况准许其缓交诉讼费和减免诉讼费用,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15、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灵活执行。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减轻当事人负担。改进招待方法,强化招待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力克“执行难”,最大限度地确保胜诉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16、强化对审判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增强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对群众反映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和审判作风方面的问题,认真查处,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绝对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绝对禁止以诉讼费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简化收、退费程序,方便当事人交费和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