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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我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水平
  — 我院召开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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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5 15:49:01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77日,我院召开了两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中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曹良民,中院刑一庭、刑二庭全体干警、研究室负责人以及各基层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和刑事审判庭的庭长参加了座谈会。会议由中院刑一庭庭长刘敏主持。

各基层法院首先汇报了上半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禁毒人民战争、少年法庭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同时介绍了刑事审判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

中院刑一庭庭长刘敏通报了今年上半年中院受理、审理刑事一、二审案件的情况。上半年,中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747人,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案件12件,占案件总数的71%;审结1441人,结案率为82.35%;对41人均处以刑罚,判处5年以上(5)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死刑的有13人,占处罚人犯数的31.70%。受理二审刑事案件46件,其中,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罪案件分别占二审案件总数的26.09 %19.57%17.40 %;审结42件,结案率为91.30 %,其中,维持28件,改判8件,发回重审5件。刘敏庭长进一步对二审发回、改判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一是在实体方面:1、原判在附带民事部分错误认定事实;2、原判认定主要或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在认定证据上,尤其是对初次法医鉴定及多头、反复复核的鉴定,原判采纳了不真实、不客观或所作出的结论依据不足的鉴定结论;二是原判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被告人量刑要么偏轻,要么没有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在量刑时没有考虑被告人酌定的从轻情节而导致量刑畸重,显失公平;三是原判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体现的政策还不到位,导致案件被改判;四是个别案件原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做的工作还不到位。

会上,刑二庭庭长李泽林就中院上半年对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评查、评查出的质量问题逐案进行了点评。与会人员还针对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

        曹良民副院长做总结发言,他指出,两级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下,严格适用刑事政策、法律,始终将打击的锋芒指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带有社会恶势力性质的团伙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严重经济犯罪和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对在本地区比较突出的伤害、盗窃、抢劫犯罪也作为打击、整治的主要方面,打击指向明确,惩处社会效果好。为巩固我市的“严打”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和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发展和正在实施的“三大工程”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两级法院在上半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中,有些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一是各院非常重视刑事审判工作,下大力气加强了刑事审判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注重提高了刑事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审理的案件没有出现大的失误;二是扩大、延伸了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有力地宣传了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如,平罗法院为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的审理工作,依法选择有关案件到学校开庭,法制宣传效果明显;大武口区和惠农区法院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罪犯登记造册,配合有关监管机关定期进行回访,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改造情况;三是注重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力求通俗易懂而又兼具职业特征,裁判文书在列举证据和论理方面发挥出了法官的聪明才智;四是在快审快结、保质保量的基础上,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把解决矛盾、调解纠纷、息诉止争作为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自诉案件的工作重点,把调解工作纳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任务目标来实施,把改进调解方法,讲究调解艺术作为提高调解成功率的一条有效途径;五是各院积极组织庭审观摩、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比,针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经济犯罪、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及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了调研活动,指导了审判实践;六是各基层法院都能选择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存有很大争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动邀请执法执纪监督员、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到庭旁听,了解案情,使他们亲身体验、感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公开、公正性,同时,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曹良民副院长着重强调,我们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工作离党和人民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审判失误的案件还没有降到最低限度。刑事审判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其社会关注程度更高,影响更大,一件案件质量的高低,不仅是衡量我们自身的工作成败,还影响到法院的形象。现在,各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少、案件多,刑事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要充分认识到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切实树立起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意识,对辖区内恶性和多发性犯罪案件,要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适时集中公开宣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哪类犯罪突出,就集中打击哪类犯罪;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该重判的就重判,该轻判的就轻判;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全面分析案情,既要分析到应对被告人从重、加重的犯罪情节,还要分析到被告人具有的酌定从轻或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对被告人多判或少判一年、半年,甚至是几个月,在评议时都要仔细研究,充分阐述理由,防止量刑不当或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发生;要注意正确适用罚金刑,防止一缴纳罚金就判处缓刑的倾向;中院要通过二审案件的审理、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查等方式,加大对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判决的监督。

        二是各基层人民法院都很重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禁毒人民战争、少年法庭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和认识也很到位。从受理的情况看,涉毒案件还不太多,但要继续保持从重打击的态势;各院虽然还没有受理涉黑涉恶案件,但不能掉以轻心,现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这样的案件,各院要注重对有关“打黑除恶”文件及审理黑社会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的学习、研究,做好准备工作,配置精干审判力量,确保对此类案件审的清、审的快、审的好,打出气势,审出效果,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是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尤其是要在证据的审核、认定上下工夫。控辩式庭审并不排除法官在庭前、庭后的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工作是已被审判实践所肯定的、去伪存真的好办法,应值得发扬和保持,有助于强化法官的综合认证能力。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在调查研究中寻求创新思路,在审判实践中巩固创新成果。      

四是要提高当庭裁判率和一次开庭率。合议庭在庭审时要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和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坚持在庭审中解决问题,消除影响案件质量的不利因素,把当庭裁判率和一次开庭结案率,作为考核、评价、量化法官综合能力的客观尺度;要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促进法官提高综合把握案件和驾驭庭审的能力,督促法官增强敬业精神,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刑事审判工作。

五是要继续加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及自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工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自诉案件的增多和敏感性是当前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加之相应的配套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影响到刑事审判效率的提升,成为引发上诉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多渠道解决当事人的分歧。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能够成立,应当对附带民事部分依法审理、判决,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由上级法院牵头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对能够达成共识的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对存有异议的问题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法院,力争尽早有可供执行的依据。

 六是从部分发回、改判案件看,初次法医鉴定不真实、不客观或所作出的结论依据不足,已经是影响案件质量的因素之一。因此,合议庭在审查初次法医鉴定能否作为证据采用时,要让被鉴定人多提交其病历、医学检查单、影像片子,并与有关鉴定标准相比对。对存有疑问的问题可以和鉴定人交换意见,向医学专家请教,甚至可以委托复核鉴定,以保证鉴定的质量。此外,根据有关规定, 各复核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防止多头、反复鉴定。在审判环节,针对已出现的多份复核鉴定,要严格从程序和实体上审查,最终采用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法院委托复核鉴定机构时,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使双方对于在哪个鉴定机构做鉴定,能够达成共识,但一般应坚持在区内的复核鉴定机构做鉴定。对于不服复核鉴定结论的,如果经审查不存在明显的鉴定失误,就应当认定该复核鉴定,不宜多次鉴定。当事人对复核鉴定仍有异议的,可说明情况,让当事人在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中寻求解决。

七是要加强沟通和交流,统一执法尺度。各基层法院应当对发回、改判案件及时进行深入的总结分析,坚决杜绝案件改判、发回后仍然引不起重视的现象,不能将改判、发回的原因仅仅局限于认识不同或者证据发生变化,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加强内部的案件评查。中级法院坚持在每季度对二审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的基础上,要加大对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力度,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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