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和妥善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建设“和谐乡村”,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日,市中级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和群众利益观,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无论是化解矛盾纠纷,还是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妥善审理涉农案件,把妥善处理好各类涉农矛盾纠纷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并根据我市实际,制订出16项具体措施,指导全市两级法院积极为我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这16项措施是:
1、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利益的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破坏农村电力设施、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盗窃农民家庭财产、农用物资等刑事犯罪,切实保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
2、经常组织法律宣传服务队,深入乡村、集镇宣讲法律知识,帮助农民增强法律意识。
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从有利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有利于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出发,做好涉农特别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4、在审理各类涉农民事纠纷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乡风文明。
5、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涉农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其效力。
6、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注意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深入乡村田间地头就地开庭,力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7、对涉及集体土地征用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8、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对涉农案件涉诉信访工作的服判息诉工作。
9、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10、依法保护农村集体企业、农民个体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此类当事人的案件,要从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在不违反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11、对于因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特殊情况需要快立、快审的案件,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尽快立案、及时审理,做到“案结事了”。
12、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涉农案件,农民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13、对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拖欠农民农副产品款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以及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凡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14、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审理好涉农行政诉讼案件,既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15、要加大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尽最大努力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对农村被执行对象可以采取“放水养鱼”的方法,想方设法为其偿还债务创造有利条件。
16、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农案件,要及时立案,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要按规定给予救助,实行减、免、缓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