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农区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的四少年犯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胡某、张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1月28日16时许,孙某、胡某、张某、刘某伙同冉某(外逃)等人携带甩棍,窜至惠农区一矿俱乐部,将从一矿俱乐部领取春节节目表演费的中学生王某拦住,并拉到一锅炉房附近,张某用甩棍将王某头部打伤,张某、刘某等人拳打脚踢,将王某打伤,刘某抢走王某的现金120元,后四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为轻微伤。
2009年3月5日20时许,胡某、孙某、张某、刘某伙同刘某某(外逃)等人窜至惠农区一小学门前,遇见中学生万某和张某,便将万某拦住索要零钱,并威胁说“搜出一毛钱打你一砖”。后搜到诺基亚1100直板手机抢走,经鉴定,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00元。
惠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使用暴力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共同参与抢劫犯罪2起,在四名被告人所实施的抢劫犯罪中,都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即针对中学生,在实施第一起抢劫犯罪时采取暴力殴打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并致受害人王宁轻微伤。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年龄不满十五周岁,被告人孙某、张某、胡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故在量刑时刘某应与其他被告人有所区别。四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岳蓉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