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马某强迫卖淫一案,罪犯马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将网友汪某某叫到惠农区一酒吧喝酒,汪某某将朋友夏某一同带到酒吧,酒后到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将汪某某和夏某一同带到惠农区一宾馆内,要求二人进行卖淫活动,遭拒后马某便对二人进行殴打,逼迫二人到内蒙古乌素图歌厅从事卖淫活动。后让马某某(在逃人员)将二人拉到内蒙古乌素图“金日有约”歌厅,在马某的殴打和威逼下,汪某某、夏某在内蒙古乌素图歌厅从事卖淫活动为其赚取钱财,所获取钱财均被二人挥霍。2009年4月13日,汪某某,夏某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民警解救回惠农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徐建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