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皮卡车车主因停放在小区内车辆偷走遭碰撞损坏,小区物业公司被判令赔偿损失6076元。
李某是石嘴山市惠农区宁河园小区业主,2009年1月18日凌晨6时许,马某窜至佳杰物业惠农分公司管理的宁河园小区内将李某停放于小区10号楼下的长城牌皮卡车盗走,小区门卫收取5元停车费后将大门打开放行。李某发现车辆丢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找,马某驾驶途中车辆被挤下公路致其遭碰撞损坏,马某被抓获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李某因其车辆被盗遭碰撞损坏花去维修费用30380元。因该小区物业收取了李某2008年1月份停车费50元,遂以双方形成有偿保管合同为由主张小区门卫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要求小区物业赔偿其保管不善造成的车辆损失,小区物业认为收取的是停车泊位费拒绝赔偿,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车辆停放在业主李某居住的10号楼下,非规划中的停车区而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小区物业无权收取泊位费,收取李某50元应视为车辆看管费,双方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理应依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合同关系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李某车辆被盗及损坏,直接原因系第三人马某所为,亦与小区门卫值班人员违反门卫工作人员警觉义务,疏于最低限度查询有关联未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判决宁夏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农区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李某车辆修理费损失6076元。(惠农区法院 徐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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