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农区法院对一故意伤害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被判处管制一年。
白某系一公交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16日13时许,白某驾驶客车行驶到惠农区电影院站,停靠期间,该公司的二路车司机黄某驾驶的客车也到达该站,黄某将车停在白某驾驶的车前,白某见此很生气,便上前质问,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谩骂,白谋返身从其车上取出一根60公分长的铁撬胎棒,窜到黄某驾驶的车上将黄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活体损伤为轻伤。
惠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较好以及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具体情节。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被告人白某接到判决书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惠农区人民法院 岳蓉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