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子琴,女,汉族,1952年3月23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大武口区建设院1栋1号。
委托代理人白晶莹,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芬,女,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游园胡同3-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淑珍,女,汉族,1954年9月30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大武口区怡心花园13-4-20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锦秀,女,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大武口区文明院51栋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丽,女 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大武口区前进南路鑫鑫家苑5-1-1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华,女,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大武口区建设西街019-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丽芹,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597楼4-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桂丹,女 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大武口区青山北路青山小区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梅,女,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大武口区朝阳东街345栋2-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娟,女,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大武口区文明南路9-2-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军,女,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游乐胡同12-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军,女,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大武口区文海巷5-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自红,女,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大武口区前进南路前程巷28-7号。
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王翠芬,女,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游园胡同3-3号。
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尹淑珍,女,汉族,1954年9月30日出生,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大武口区怡心花园13-4-203号。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毅,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其他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子琴因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08)石大民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系原石嘴山市全兴菜果副食品商场职工。1997年,该商场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即“石嘴山市全兴菜果副食品公司”,上诉人经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为董事长。1999年10月,公司改名为“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此时公司有35名股东,此后再未召开过股东大会。1999年12月以后,李冰等人向公司提出自愿退股,公司出资收购了其股份。该部分股份再由上诉人李子琴收购。2008年9月3日,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诉人收购李冰、姚月琴、王惠琴等20名股东计60 000元股份的行为无效。原审法院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8)石大民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确认李子琴于1999年12月12日收购石嘴山市奥联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李冰1 000元股权、李建华1 000元股权、吕建平1000元股权、鱼晓丽1 000元股权、王月华1 000元股权、王新霞1000元股权、杜玉珍1 000元股权、景淑萍1 000元股权、胡新华1000元股权、马秀花1 000元股权、单艳萍5 000元股权、周爱珍5000元股权、谈国玲5 000元股权、王燕5 000元股权、常玉林5000元股权、马少和5 000元股权、徐建忠8 000元股权、朱久珍10000元股权、2007年3月15日收购姚月琴1 000元股权的行为无效。李子琴不服,上诉至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