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石民商初字第11号
原告石嘴山市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凌云,该公司法务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涛,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395号亚美伟博广场18楼。
负责人于科。
委托代理人许温锋,该公司合约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嘴山市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石嘴山市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 760元,减半收取16 88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21 880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文
审 判 员 段素蕊
代理审判员 王俊英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