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08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在召开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自治区政法委12月1日“全区集中清理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集中清理积案活动工作方案部署和全区法院开展集中清理积案活动工作方案的安排。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强力破解“执行难”,全市两级法院已于2008年12月10日起,开展声势浩大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凡未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再次如实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以及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含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已超过执行期限仍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通过与相关单位联动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经营、融资、投资、置产、出境等措施,促使其最终履行义务。
二、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其他单位或个人,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