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赵斌
开展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刑事审判工作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做到保稳定、创和谐、促发展。
一、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法院建设是我国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发展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础,又对经济社会发展起保障和服务作用。因此,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
二、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民法院贯彻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三个至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化,是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相一致的,是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法治思想一脉相承的。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也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和政治优势。实践证明,做好新形势下的法院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关键。
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法官只是人民的公仆。我们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通过刑事审判工作和社会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促进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提高。
始终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必须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辩是非,以法促和谐,以法保平安,从而更好地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而不能搞“三权鼎立”;必须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必须坚持“三个至上”,不能只提“法律至上”。
三、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
第一,树立服务全局意识,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要自觉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要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形成平安和谐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特别要注重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三是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从有利于遏制犯罪、稳定治安大局、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出发,严格以法律为依据,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涉黑涉毒犯罪,又要注意宽处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引起的激情式犯罪,过失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行为。四是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定为工作目标,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要探索运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机制、非监禁刑的适用、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机制等方式化解“仇恨”,减少社会对抗,转化消极因素。
第二,转变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办理刑事案件,我们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不仅要注意发挥刑罚打击的功能,而且要发挥教育功能;不仅要发挥保稳定的功能,而且要发挥促和谐的功能;不仅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考虑社情民意;不仅要重实体,也要重程序;不仅要搞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也是抓好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要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坚决杜绝冤假错案;要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提高办案效率,杜绝“超审限”和“超期羁押”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