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与思考
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付继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间资本流通趋向频繁化、多样化,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它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太完善的今天,尤其是在目前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笔者结合自己所在法院处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及审理这类案件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试做一下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一、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现状分析
笔者在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中发现,易产生纠纷的民间借贷大多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借贷主体的构成上。有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
2、不规范的借款形式。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这种情况多属于人情借贷,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
3、在借款的约定上,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没有进行约定。
4、在借贷的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另外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5、 忽视诉讼时效的规定,常常导致纠纷发生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维护。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容易产生误区的几个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从借贷的主体、借贷的目的上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较少,法官在审判中往往只沿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对借贷关系怎样保护的思路,尤其是在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时候,存在“就事论事”的审理习惯,而对借贷的合法性存在忽视的问题,容易造成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还要求借贷双方的所谓“权益”那么岂不是法律上的缘木求鱼么?因此,正确审理借贷案件的前提,首先就是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
笔者以为,在具体审查借贷关系时应当首先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借贷是否合法:
首先,借贷主体的关系。法官对二者关系的查明有助于对双方借贷的真实目的形成心证,以排除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比如,故意与亲属串通的为逃避债务的假借贷。
其次,借贷的目的方面。主要是审查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借、贷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法官对这一项的查明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包括对当事人间的关系,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确认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真实目的。因此,即使当事人对借贷无争议,法官也不能保护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例如,现实生活存在的高利贷问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