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如新
论文提要: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仍然非常少,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制约了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化,而且影响了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特别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死刑判决得不到最高法院的核准,影响了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从重从快打击。有鉴于此,笔者结合我市法院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撰写了本文。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笔者所在市两级法院五年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情况的分析,指出了目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第二部分从六个方面分析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第三部分从五个方面提出了今后解决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全文共5149字。
以下正文:
证人证言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刑事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虽然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只有极少数刑事案件证人在庭审中出庭作证,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证人在庭审中不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偏低。据统计,笔者所在的宁夏石嘴山市两级法院2003年审结刑事一审案件554件,证人出庭作证的7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为1.3%;2004年审结刑事一审案件675件,证人出庭作证的7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为1.0%;2005年审结刑事一审案件765件,证人出庭作证的14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为1.8%;2006年审结刑事一审案件655件,证人出庭作证的8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为1.2%;2007年审结刑事一审案件650件,证人出庭作证的13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为2%,五年来,宁夏石嘴山市两级法院刑事一审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在1%至2%之间徘徊。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不仅制约了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化,而且影响了审判质量的提高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特别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死刑判决得不到最高法院的核准,影响了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从重从快打击。因此,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的问题已成为刑事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的原因
(一)法律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不够完善,且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和“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若干问题解释》进一步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证人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和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如何进行处罚制裁等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形成了证人想出庭作证就出庭作证,不想出庭作证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对此无可奈何的局面。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这一问题,既作了强制性规定,又作了灵活性规定,互相之间存在着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通过庭审讯问、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两条显然是强制性的规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应当当庭宣读;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两条显然是灵活性的规定,说明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既作强制性的规定,又作弹性规定,使得刑事办案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愿意去舍易求难、自寻烦恼。 |